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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審查(申請須知)
A.內容說明及法令依據 |
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9條、第70條、第86條、第88條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等。 |
B.應備文件 |
1.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檢查表。 2.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申請表。 3.委託書。 4.室內裝修業登記書(建築師簽證案免附)。 5.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書影本。 6.原使用執照影本一份。 7.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自有者免)。 8.建物登記簿謄本。 9.建築室內裝修材料表。 10.經認證之裝修材料合格證明文件。 11.建築物室內裝修簽證表。 12.工程圖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室內裝修圖說) 13.原使用執照竣工圖(申請範圍著色)。 |
C.處理程序 |
1.收件:向秘書室申請掛號,並分派承辦人。 2.審查:查核相關圖說文件是否齊全。 3.核判:圖說修正補齊後依程序逐級核判。 4.製作副本:核准後送繕打、編號、用印、發照,再依核准圖說製作副本一份。 |
D.主會辦單位 |
籌備處(管理局)第二組。 |
E.注意事項 |
免規費。 |
F.備 註 |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申請人本處申請審核圖說合格並領得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2.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設備,其申請審核之圖說涉及消防設備變更者,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 3.未經本處審查先行動工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一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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